关于印发《漳州师范学院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31 20:29:30

校内各单位:

现将《漳州师范学院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漳州师范学院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漳州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

漳州师范学院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捉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0〕21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学校自筹安排的配套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统筹安排使用中央拨款和学校自筹配套的全部专项资金,并对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七条 凡使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九条 学校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编制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上报项目预算时需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学校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律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资金使用范围为:

1、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电子文献购置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2、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实验平台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3、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基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4、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修缮费(原材料费、辅助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设计费、水电动力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网络信息设备购置费、数据资料库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等。

5、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人员经费(专指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奖励费用),科研启动费、科研配套经费、与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含国内外培训、交流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支出按学校有关设备购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维修改造支出按照学校有关基建维修改造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地方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门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编报财务决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的资金使用、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或物资管理不善等情况,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经费的审批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一次性支出 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不含10万元)的,经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学校财务处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考评专家组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执行过程中, 除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